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74年6月**日出生,新疆欧亚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月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月电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许**支付朗月电器公司欠款2,146,602.88元,逾期利息251,15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朗月电器公司与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错误。首先,2010年至2018年6月期间,朗月电器公司陆续向许**供货价值6,530,845.94元,朗月电器公司提供由双方签订的123份合同予以证实,许**也确认该123份合同中的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签,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其次,一审庭审中,朗月电器公司提供了由许**签字确认的《对账回单》,《对账回单》是双方对2010年至2018年买卖合同欠款的结算凭证,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签订合同,朗月电器公司履行完毕后,许**陆续将货款支付给朗月电器公司。截至2018年6月,许**尚欠朗月电器公司货款3,062,390.23...(本文书还有5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