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1974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魏**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金额1,200,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1.魏**从未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徐敏,原审法院认定魏**转让房屋的事实有误。魏**没有与徐敏就案涉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更未办理过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何时、何原因过户至徐敏名下,魏**不得而知。2.魏**自行将案涉房屋以畸低的价格转让给徐敏有悖常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系魏**与王*智共同...(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