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房产局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莹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房产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陈*租金人民币51504元和迟延支付的利息5073.14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两项暂共计56577.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号(建筑面积37平方米)房屋为沈阳市人民政府直管公房,由原告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被告为经营需要以沈阳市沈河区萤利建材商店名义承租该房屋,并与...(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