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以下简称一四八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黄*,被告一四八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拆迁补偿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案外人王*苹将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一四八***小区**栋**号平房归王*苹所有。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案外人王*苹偷偷到被告处将一四八***小区**栋**号平房的拆迁款领走。原告认为争诉平房系原告所有...(本文书还有1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