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冀民撤1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前诉案件即一审法院(2021)冀民终****号案件(以下简称370号案件)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矗鑫工程公司)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辉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矗鑫工程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3600万元(具体数额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准)”;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其施工的玫瑰嘉苑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矗鑫工程公司在该案一审中主张,案涉工程为矗鑫工程公司施工,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工程公司)无关;工程造价3600万元,质量合格。凤辉房地产公司一审答辩主张工程未经验收,矗鑫工程公司花费16万元购买强检报告,应对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未作结算,对矗...(本文书还有1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