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1日,邦信公司(委托人)与中建投公司(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邦信公司表示自愿加入信托计划,交付信托资金4.94亿元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4.94亿份,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合同载明:第二条信托目的。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并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1)向中弘公司发放贷款不超过14.81亿元,其中不超过9.99亿元用于归还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4.82亿元用于标的项目后续开发建设;(2)以劣后级资金中100万元用于收购中房环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中弘公司49%的股权。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2.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增信措施等事项,均由全体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全体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承...(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