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金鸿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鸿沣)、杨**、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决862号决定书,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信托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无事实争议,属于法律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二)一、二审判决混淆因果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判决根据金融机构对融资主体的监管手段、事后的风控行为推导出申请人是普通合伙人,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判决均没有对担保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判决;(五)本案一、二审判决已引起信托行业的关注,基于信托公司对合伙企业比较苛刻的监管行为来认定其为实质的合伙人,对信托行业及金融行业具有较深远的不利影响,本案在行业内具有普遍适用性,亟待贵院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杨**、彭*提交意...(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