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与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原审被告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起诉高*,不应起诉康**,康**“走丢”时不在康**处,康**也不知晓孩子的情况,康**一直由高*抚养,派出所亦明确写有高*导致孩子“走丢”或者遗弃,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应当找高*索要赔偿。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第一次交给法院的康**的费用明细为95585.8元,撤回后又出具了数额为37434.8元的费用明细,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的费用清单存在多处造假,一审法院支持医疗费未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和常理。康**入住医院时并没有生病,因为...(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