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刘**与被告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刘**的及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被告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刘**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0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000元,医疗费47717元,丧葬费58378元,参加丧葬后事的近亲属、患者同事、同学及其好友的餐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60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6600元,上述费用总计1324895元,按照60%计算赔偿数额为794937元;2.判令被告承担医疗鉴定的费用1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咨询费900元和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餐费、误工费等9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患者逯**系原告逯**、刘**之子。2021年9月19日,患者因摔断右小腿,9月19日晚到海东市平安区中医院就医并住院,9月23日转院至被告处,10月9日被告为患者行骨科内钉手术,10月25日因新冠疫情患者被要求出院后回到乐都区高店镇柳*湾村家中休养,11月27日早晨六点原告发现患者已经去世。患者去世时正值西宁市和海东市新冠肺炎疫情紧张时期,故未进行尸检,原告于11月27日下午在海东市殡仪馆将患者遗体火化。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患者的主治医生、骨科主任、医院纪委人员及医务科吕*任就患者诊疗问题进行会谈,会谈中原告提出以下质疑:(一)9月19日患者摔断腿后住进平安区中医院骨科,9月23日转至被告处,10月9日被告为患者行髓内钉手术,术前准备时间过长。(二)患者家*与患者主治医生商量手术方案...(本文书还有6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