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决1304号决定书,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泰证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恒泰证券公司与南京银行之间基于《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等交易文件构成信托关系,恒泰证券公司仅在因其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恒泰证券公司不负有且不应负有担保基础资产真实性、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义务。原审法院错误解释了交易文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并据此判定恒泰证券公司承担保证投资本息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错误理解合同关系性质,错误分配交易风险,依法应予纠正;(二)基于双方的信托合同关系及约定,管理人仅在因其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计划说明书》第十七章第三条、《标准条款》第19.3条的违约责任条款认定恒泰证券公...(本文书还有4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