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1因与被上诉人麦*、原审第三人彭*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州东城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麦*的诉讼请求;2.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为麦*向彭*1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改判支持彭*1的其他两项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麦*的本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错误1.根据2012年6月12日彭*1与麦*在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拿到离婚证第二天开始起算,双方对办理按揭更名手续的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三年,麦*起诉时已远超出了诉讼时效2.一审法院认为麦*自离婚后一直都跟彭*1协商过户的问题,故认为诉讼时效未过,这是并未查明事实情况下作出的错误认定二、一审法院判决彭*1配合麦*过户于法无据。1.按照前面所述,既然麦*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依法应予以驳回,故其要求过户的诉求理应不能得到支持。2.2012年6月12日,彭*1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交由麦*办理过户手续...(本文书还有5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