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褚**、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押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843391.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投资损失367000元(周**补偿款);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竞得白云区太和镇南村××路芒顶土地租赁项目使用权后,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及租金,但经另案查询得知,涉案地块的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而合同约定的用途为工业,故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本文书还有4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