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宝迪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公司)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宝迪公司与刘**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营业房顶账协议》;2.判令刘**立即向宝迪公司支付电动采光排烟窗工程款274,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74,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