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至2022年5月7日利息59000元,2022年5月7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被告王**、龚**夫妇为共同承包工程的需要,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原告当天从银行取款20万元打入被告龚**的银行账户。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月息为1分5厘。经原告催收,被告王**于2021年5月7日向原告偿还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利息36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利率约定为月利息1分5厘。2021年8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2022年1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利息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