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孟*镇南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李*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6)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上诉人南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南李*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对原审确认的“申官贵系辉县市孟*镇南李*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院,北屋48㎡,东屋26.06㎡,2000年农历2月下旬,申官贵立有遗嘱,将其全部家业财产由申**继承管理”没有异议。2010年3月,申官贵病故,申**在案涉的房子和...(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