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系个人合伙关系,而非公司行为。2013年1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了除上诉人与第三人之外的原股东的股份。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扫清与上诉人合作的障碍,但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将江苏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被上诉人为法定代表人,并约定三方所占的比例。后因被上诉人拒绝变更工商登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便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合作(伙)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三人以个人名义进行合作(伙)运作,丽舍名都***小区项目无论成立新公司还是挂...(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