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昌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韩**、魏*、魏**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18日取得海南省国土化境资源厅核发的用于开采位于文昌市抱罗*高岭土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xx。2010年8月10日,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和魏*、魏**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三方)》中,擅自将原告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作为个人财产抵...(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