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曾**、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省二医)、广*新海医院(以下简称为新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黄**、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上诉人曾**,被上诉人省二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郝**,被上诉人新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曾**、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省二医、新海医院赔偿黄**、曾**、曾**合共1031890.47元(医疗费1936.47元、救护车费200元、死亡赔偿金780450元、丧葬费493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由省二医、新海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庭审过程实质是简易程序,没有人民陪审员,也没有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二、质证过程罔顾事实,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医方,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是否正确对案件定性有举足轻重作用。省二医的门诊病历清楚记录整个诊疗过程,医生并没有采取任何正确治疗手段和积极的措施,致使曾某错过最佳的救治时间,无视会诊结果对患者滴注护胃制酸药品的应激性药品,导致病人病情严重恶化,存在主观故意...(本文书还有5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