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李**、朱**、原审第三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项**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被上诉人李**本人(亦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亿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朱**与亿豪公司共同协助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栋首层**号房屋(现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8、20、22号)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李**、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李**、朱**和亿豪公司协助项**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9901028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记载的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幢首层**号铺(北侧第2轴至第8轴、南侧第1轴至第8轴)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一审判决指向的**幢首层北侧第2轴至第8轴,南侧第一轴至第8轴房屋,据项**了解,该位置的房屋已被管理人作为亿豪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拍卖,竞拍人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项**无法依据一审判决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二、项**与李**、朱**在2019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置为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栋**号铺,该合同没有注明房屋轴的位置。李**、朱**交付给项**的房屋并不是位于**栋首层**至8轴,而是在**栋首层的中间。2020年,管理人在拍卖亿豪公司的破产财产时,也与项**确认项**所购得的房屋位置为**栋首层中间。结合案外人广州市天河区天一新村首届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天一广场**座**层平面图,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7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