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被告王*是南充市玛莉王*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莉王*司)持股90%的大股东。2014年9月19日,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陵区政府)对玛莉王*司位于嘉陵区春江路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收储。补偿款总计20245607元,收款账户是被告王*的平安银行账户。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协议离婚。因离婚时南充土地征收补偿款未收齐,故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由原告帮忙追讨,被告愿意支付10%给原告(无论是否因为原告追讨产生的偿还数额,都...(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