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人保北分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1968000元;由人保北分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陈**就是发生了一起保险事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本案中,陈**自述事故发生原因是自己挂错车档造成车辆驶入河中。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不符合碰撞、倾覆的情形。对于事故发生是否符合坠落的情形,应当综合当事人...(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