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城县丁**汽车配件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与被告伊犁晟昊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驶培训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修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驾驶培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31,765元及逾期利息(以31,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利率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汽车配件维修中心,被告系驾驶培训学校,双方经口头协商,被告的车辆在原告处维修,修理费用采用挂账形式,年底前一次性结清。2021年4月至10月,被告在原告处修车共产生维修费46,765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了发票,但上述欠款被告只支付了15,000元,余款31...(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