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杨**、酒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酒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8日,杨**驾驶登记在被告酒品名下的豫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州市广有路一中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