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公司)、原审被告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芳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华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一审判决芳建公司承担向华弘公司返还工程款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华弘公司与芳建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没有接受华弘公司为其挂靠承揽工程项目,双方没有直接合作关系,也没有直接接触。案涉工程是芳建公司承揽,然后交由杨**负责组织施工,杨**没有经过芳建公司的同意将工程交由华弘公司施工。芳建公司只与杨**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且已经将案涉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杨**或者按照杨**的指示支付给华弘公司,芳建公司不存在支付案涉工程的法律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现华弘公司陈述杨**代其支付曾伟明工程款21万元,但刘**向杨**转账7万元,故杨**实际垫付14万元,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寄微信聊天记录可相互印证”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工程》,杨**付曾伟明桥底围蔽工程款合计31万,具体包括: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序号**。最后双方确认“己付曾伟明工程款310000元”可知,上述“桥底围蔽工程”指的是广州市城市管理局桥底围蔽工程,也即案涉工程之一。因此,上述付曾伟明桥底围蔽工程进度款为杨**垫付案涉三个工程的款项。扣除2016年11月17日收到刘**的7万,杨**实际垫付24万。三、华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为恶意抵销此前杨**对其提起的多起胜诉判决,并非出于善意维权。假如真为拖欠工程款的正当维权,那应当早就起诉,不应迟迟不主张,而不是在杨**起诉其多起胜诉案件后才起诉。从其起诉动机可知,华弘公司实质为恶意捣乱,混淆视听,刻意反击杨**。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原判,驳回华弘公司的请求。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华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8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