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9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客房服务员。工资底薪2200元/月加提成。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时间为早9:00至13:00,下午17:00至21:00。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300元。被告湘天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2200元/月÷21.75天×10天×300%)。原告每月周*、周*休息6天,原告休息日还有5.5天假期未休。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1112.64元(2200元/月÷21.75天×5.5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工作,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原告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25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7586.20元(2200元/月÷21.75天×25天×300%)。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变相收取的押金(培训费)30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11月4日被无故辞退。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湘天源公司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2年11月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湘天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培训费)300元;3、被告湘天源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4、被告湘天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份工资2108元、10月份...(本文书还有8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