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保安职务。工资底薪1300元/月加每月补助250元,如遇上夜班每次补助5元。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三班倒:时间为早7:30至15:30,下午15:30至23:30,晚上23:30至7:30。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300元。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湘天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合计11天的休息日未休,被告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1567.81元(1550元/月÷21.75天×11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工作,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原告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4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2993.10元(1550元/月÷21.75天×14天×300%)。被告湘天源公司变相收取的押金(培训费)30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被无故辞退,但是被告仍拖欠原告2012年9、10月的工资合计32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650元。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湘天源公司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本文书还有7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