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保安员。月工资1250元,以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时间为早7:30至15:30,下午15:30至23:30,晚23:00至7:30(次日早上)。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300元。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周*、周*休息6天,另外2天,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休息日还有8天假期未休,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919.54元(1250元/月÷21.75天×8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工作,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原告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5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862.06元(1250元/月÷21.75天×5天×300%)。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辞职。被告湘天源公司仍拖欠原告2012年9月工资1250元和10月工资645元,被告湘天源公司变相收取的押金(培训费)300元也没有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湘天源公司自2012年6月18日...(本文书还有7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