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客房服务员。工资底薪1200元/月加提成。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时间为早8:00至16:00,下午16:00至24:00,24:00至8:00(次日)。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300元。原告每月周*、周*休息6天,原告休息日还有27天假期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安排其补休。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2979.31元(1200元/月÷21.75天×27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工作,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原告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1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820.68元(1200元/月÷21.75天×11天×300%)。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变相收取的押金(培训费)30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仍在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为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湘天源公司自2010年12月14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湘天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培训费)300元;3、被告湘天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文书还有7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