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预订员职务,工资底薪1350元/月。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时间为12:00至20:00。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100元。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像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850元。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31.03元(1350元/月÷21.75天×5天×300%)。原告每月周*、周*休息6天,另外2天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安排补休,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2979.31元(1350元/月÷21.75天×24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休息。因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此,原告解除了与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湘天源公司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11月20日离开被告单*。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湘天源公司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2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湘天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培训费)100元;3、被告湘天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850元;4、被告湘天源公司为...(本文书还有7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