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源公司)、被告海南优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湘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7日,原告入职被告湘天源公司工作,任客房服务员。工资底薪1050元/月加提成。现金领取工资,原告上班时间为早8:00至16:00,下午16:00至24:00,24:00至8:00(次日早)。原告入职时,被告湘天源公司以“培训费”名义变相向原告收取押金。被告湘天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每月周*、周*休息3天,另外5天,被告既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休息日加班21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2027.58元(1050元/月÷21.75天×21天×200%)。法定节假日原告均正常工作,被告湘天源公司既没有安排原告补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3天,被告湘天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434.48元(1050元/月÷21.75天×3天×300%)。2012年10月1日,原告因故辞职,但是被告湘天源公司仍拖欠原告2012年9月份的工资1050元,变相收取的押金(培训费)300元也没有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的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综上,被告湘天源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违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7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