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山东惠丰******(以下简称惠丰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丰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2.请求判令被告惠丰商贸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王**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8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5.审理中利...(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