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展村镇银行”)诉被告谢**、段**、马**、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展村镇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展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00000元,被告段**、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由被告王**对被告谢**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承担100%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于2015年7月3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因进货向原告贷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偿还本息的方式应以借贷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贷款发放至被告王**指定的账户上。为担保贷款的偿还,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段**、被告马**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段**为被告王**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本文书还有4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