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四川融城******、贺*、贺**波、李**、第三人重庆恒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25日的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贺*、贺**波、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融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5月15日的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贺**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融城******、贺*、第三人重庆恒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53142元及利息55350元(从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止,从2023年3月17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