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五常支行)、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五常信用社)、五常市背荫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背荫河镇政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生效后找到如下新证据:一、《关于分割背荫河钢管厂财产的座谈纪要》。拟证明背荫河镇政府拿到五常市钢管厂(以下简称钢管厂)的**栋厂房厂区土地2400平方米;二、《背荫河公社社办工业招收职工审批表》。拟证明钢管厂职工由背荫河公社审批招收,钢管厂是背荫河镇政府的...(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