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梅**、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中止对位于火车站南岸综合楼文旅大厦雪峰酒店一至**层,建筑面积9437平方米和综合楼酒店七至**层,建筑面积6372.66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共计15782.10平方米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权第0008609号**xxxx号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在执行梅**与雪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青01执****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雪峰公司名下的位于火车站南岸综合楼文旅大厦雪峰酒店一至**层,建筑面积9437平方米和综合楼酒店七至**层,建筑面积6372.66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共计15782.10平方米的不动产,并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1)青01执****号评估、拍卖公告,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在看到西宁中院的该公告后,马...(本文书还有5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