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自天成公司)与被告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乐自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乐自天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自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1.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并下架侵权产品;2.立即停止侵犯乐自天成公司“头顶有粮”系列作品发行权的行为;3.赔偿乐自天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侵权商品购买...(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