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裴**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2016)05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台中院查明,裴**与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邢仲裁字第16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和**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申请人裴**购房款270000元。和**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裴**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裴**向邢台中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和**的岳父母张**、马**为被执行人。
邢台中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是和**,位于邢台市中华西大街市检察院家属院**号楼**单元xx号房屋,既不是被执行人和**的房屋,又不是生...(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