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安溪县医院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诉辩意见一致。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已对林某的死亡原因进行确认,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结合林某的死亡原因及病历材料出具了安溪县医院对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基于以上鉴定意见及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安溪县医院对林某死亡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安溪县医院辩称林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次,所谓“过错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本案中,鉴定意见建议安溪县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3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结合目前县级医院的...(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