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因与上诉人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振兴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王**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振兴公司与王**存在14年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据,证明王**自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由振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由天津市力拓钢制品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由振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王**社保缴纳期间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14年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存在14年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依据振兴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王**传递的“2021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认定振兴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自2021年9月16日自行离岗,并旷工至2021年9月21日。王**旷工期间是王**向振兴公司提出“辞职”的请求。2021年9月21日王**以办理迁出社保关系为由,向振兴公司提出应由振兴公司向王**出具涉案证明。该事实,振兴公司一审提交的发送传递涉案证明的“邮递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一审仅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一词语认定系振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结合涉案证明的全部内容,足以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经王**同意、且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振兴公司向王**邮寄传递了...(本文书还有6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