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暂时截止2023年7月2日止的利息83830.4元(利息以本金归还时间、金额及年利率24%及lpr年利率3.85%的四倍的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7月3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归还完毕时止,暂合计:108830.4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7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