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元及其资金占用费(2021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在2021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1年5月4日借款3400元,并于2021年6月12日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欠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原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