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湖南庆余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应小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应小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湖南文化传媒公司赔偿原告代办费用损失147400元;3.判令被告应小良对被告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层××号商铺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一家“梧州市长洲区闰贻养生馆”,并于2021年9月23日与桂林百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5g企业号服务协议》,...(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