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梧州市创亿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30000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5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被告因经营发展需要,于2021年6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0元,其中于2021年6月5日借款200000元,于2021年6月6日借款130000元,于2021年6月9日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愿。
被告创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