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载明:“该犯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表扬4次。”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予以假释。
罪犯张**在服刑改造的考核期间,于2021年3月、5月、8月、9月、10月、11月及2022年3月、5月、6月,共计9个月存在超限额消费情况,执行机关向法院呈报假释时该犯超限额消费整改尚未完成。
另查,辽阳市太子河区司法局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罪犯张**存在的社会危险性比较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不大,罪...(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