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龙盛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农村供水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代理人尹*、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代理人张*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处理设备清洗运行委托合同》,双方约定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原告承包被告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保养等工程,每月清洗4次,每处井泵房每次1000元;每处井泵房内过滤器每月每处4次,废水清理每月每处排水4次,每月480元;每次废水清理运费按10km计算120元;原告每月末上报清洗数量,被告每月初拨付上一月合同价款。2021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补充合同延长了委托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付款方式同主合同。合同签订后,被...(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