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决原告对被告宋**名下位于许昌市××路××道××大厦××幢××层××(产权证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9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房产拍卖和变卖款在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