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2日为372,838元,之后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lpr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4,18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其承包了桂林市新城国奥花园绿化项目,合同总价为壹仟肆佰万元,前期施工资金紧张,希望能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因被告曾与原告有合作关系,双方合作期间关系较为融洽,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于2020年1月22日出借50万元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利息按月息1.5%收取。如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