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文华房地产公司系咸丰典当公司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并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2010年6月24日,咸丰典当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28日,咸丰典当公司将200万元转账至文华房地产公司名下,转账用途为“还款”。2010年8月23日,咸丰典当公司将150万...(本文书还有44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