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袁**、袁**因与上诉人吴**、原审被告青岛市城****************(以下简称安乐居委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袁**、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吴**给付曲**、袁**、袁**52497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4000元/㎡来认定涉案安置房屋价值,同时按照过错比例来分割过渡费和搬家费,事实认定错误,对曲**、袁**、袁**有失公平。一、首先,安置房实际安置时买受人袁*某的损失才确定。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袁*某原本取得的是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相关拆迁利益。因吴**私下与安乐社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导致袁*某未能取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其他拆迁利益。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后,违约方吴**应赔偿守约方袁*某的全部可得损失。拆迁安置协议中除了货币补偿外,安置房等利益的损失得以确定系在实际安置时,而不是在拆迁时。因为拆迁时安置房的具体面积**楼层数、位置均未明确,根本没法通过评估或其他方式确认安置房价值。相反安置房实际交付后,安置房的具体面积**楼层数、位置等均明确化,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或参照同时期同类、同地段房产确认价值。其次,应以市场价或重置同类房屋价格作为认定安置房价值的考量基准。一般而言,拆迁与实际安置这两个时间节点往往间隔较长,短则3-4年,长则7-8年甚至十年以上,而这期间即使在同一地段房产**房屋拆迁时价值与实际安置时的价格也大相径庭。从公平及维护诚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应以房屋实际安置时的市场价或同时期重置同类房屋价格来确定安置房的价值。具体到本案中,2020年5月安乐社区向吴**安置了第二套房子,...(本文书还有7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