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乔**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郎中村委会)、北京市顺义区赵*营镇北郎中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郎中合作社)、北京市顺义区赵*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赵*营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赵*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中的固定资产补偿38032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356334元归乔**所有,共计73666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1.2000年8月16日从村里购买**栋**号间猪舍的款项系乔**交纳,应归乔**所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王**在一审中辩称“以为购买猪舍的票据没有用,就随手扔了”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王**仔细保存入园...(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